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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相关情况的通知
来源:局建筑业处 时间:2014-12-30 10:48:00 作者:局建筑业处 阅读 28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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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住建办〔2014〕276号
为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审查工作,严格执行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要求在规定有效期内完成我市资质延续审批事项,根据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建发[2012]259号)、我局《转发省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衢住建建[2012]215号)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企业资质延续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你们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
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14]159号)规定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暂按现有规定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增项)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经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报送市政务中心建设窗口受理。对2007年9月1日前(《原建设部令159号》和《浙建建[2007]106号》文件)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的,企业可暂不申请延续,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二、具有若干个(含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最先到期资质作为延续后的有效期起始时间(即同一资质许可机关发证的资质统一延期)。同一资质许可机关内资质发生变化,有效期不变。
三、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四、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统一格式汇总上报(详见建筑业企业延续申请汇总表:附表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基本情况采集表:附表二)。为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报工作,要把企业资质延续工作作为抓好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抓手。同时,要严把初审关,对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记录,对不按规定有效期限内申报延续申请的,或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要责令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为90天),整改后,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并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将依法撤销其资质资格。
五、我局并对审查工作定期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通过资质资格延续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2月29日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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