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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州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城东分局、城南分局,局属各单位:
              《衢州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衢州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审批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我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市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省建设厅委托初审事项。
            第三条  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职能,除特殊事项外,均由行政审批服务处按授权履行。未经授权,其他职能处室(含局属单位,下同)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第四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的基本程序,按照为民、便民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合法、公开、公正。   
            第五条  局行政审批服务处成建制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设立窗口,代表我局履行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能。
            局其它职能处室负责相关的行政监管,并配合行政审批服务处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论证、认定、验收,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意见。   
            第六条  上级部门出台的有关行政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局相关处室应及时转发至行政审批服务处。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增加、归并、变更、废除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有关职能处室依法提出,经城法处初审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按程序批准后,由行政审批服务处执行。
            第七条  受理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主要审查如下内容:是否属于本局的审批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第八条  经对申请材料法定形式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或不属于我局行政审批职权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对依法属于本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提醒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受理后,窗口应及时将申请的有关信息录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系统。
            第九条  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或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含审核)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对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核验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服务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职能处室。相关职能处室应及时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核验人员进行现场核验,并将核验情况进行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意见。超期既不说明理由又不反馈的,视作同意该项行政审批。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的,行政审批服务处应当听取其陈述,并做好记录。对依法需要公示的事项,由行政审批服务处在《衢州建设信息网》等平台进行公示。对依法需要听证的事项,由相关职能处室按规定组织听证。
            对依法需要进行论证、认定、验收的申请事项,行政审批服务处应当与相关职能处室协商,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论证、认定、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对需要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办理事项,行政审批服务处提出行政审批建议,经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对依法需要相关行政部门联审,或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材料的申请事项,应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联系,共同实施现场核验,做好联合核验记录,或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认定材料。
            第十三条  受理窗口对本局履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送达;对依法由上级行政部门履行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审核建议,报局相关领导同意后,由相关职能处室将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作出决定后,窗口应实时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办结审批件。
            第十五条  各职能处室每天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信息公开电子平台获取审批信息。审批信息没有纳入信息公开电子平台的,行政审批服务处应每周至少一次将审批信息反馈相关职能处室。
            第十六条  由各县(市、区)建设局实施初审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完成行政审核后,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统一报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窗口。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收费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局监察室会同城法处等处室定期组织抽查审批案卷,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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